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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9********,广东省信宜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镇**,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03时35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双山三路,被告人伍某某驾驶粤KZ****号小型轿车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伍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69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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