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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03198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系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区**路**号**单元**室。2018年7月5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立案调查,2019年4月4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0时20分,被告人伍某某醉酒无证驾驶粤S1****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常平镇环常北路常平公园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伍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宁

检察官助理:张庆华

2020年9月2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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