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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7****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与**路交汇处路段时,遇贺某某驾驶的粤H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m/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伍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 刘燕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新城*座*梯**房,联系电话135358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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