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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2********,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剑阁县**镇**村**组**号,务农。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4日对其立案侦查,2019年1月7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剑阁县**镇出发回家,当行驶至剑南路22km+45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川******长安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伍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伍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对其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伍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23.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豫川

2020年4月16日

附:被告人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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