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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5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约20时55分,被告人伍某某醉酒(经鉴定,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9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0****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本市茶山镇方中路鸽庄园对出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图,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卫东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及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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