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82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住**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醉酒(经鉴定,伍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4.07mg/100ml)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途经东莞市**镇**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路段时,与行人文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文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伍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伍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文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图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二级,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伍某某作案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伍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278****保证人彭某某,联系电话1368898****。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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