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32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酒后驾驶悬挂粤A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夏花三路进江府路南34米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粤RN****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伍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4.7mg/100mL;粤A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案发时行驶速度为81.0km/h。经认定,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伍某某已赔偿刘某某2000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查获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伍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尚昶
检察官助理:吴湘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560****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5.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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