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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XP***号小型面包车沿354省道由清远市清新区**镇往清远市清新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委会**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清新区**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伍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远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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