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伍某甲,曾用名伍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3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委会**号,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伍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轿车在广阳区北凤道阿尔卡地亚小区南门对面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伍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94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伍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人伍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对因交通事故损坏的绿化带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刘东来的陈述;
3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英伟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10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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