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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4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街**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FYV****号牌小型汽车,从广东省深圳市**街道**宿舍出发,走石岩外环路,上龙大高速,从石岩溪之谷高速口下高速,行驶至石岩街道塘坑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伍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0.7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琳喆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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