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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和朋友郑某某等人在福建商学院马尾校区附近的**酒馆一起喝酒。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由福建商学院马尾校区附近出发前往江夏学院,沿亭江路、G104辅路、京岚线、三环快速、福州绕城高速(三环段)行驶,车辆行驶至福州绕城高速荆溪收费所大门口时,发生车辆撞击收费所大门口墙面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伍某某被福州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查获,其接受酒精呼气测试及抽血检测。经福建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伍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2mg/100ml,属醉酒。事发后,被告人伍某某已赔偿荆溪收费所损失人民币7943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卡口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属性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酒精呼气照片、保存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已经赔偿墙面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洁

2021年1月4日

附件:

(一)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995943****)。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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