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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独自一人在其位于开阳县**镇**村**组的家中饮酒后准备休息,在准备休息的过程中被告人伍某某便打电话给其妻子肖某某,由于通话的过程中发生了争吵,被告人伍某某就想去找肖某某。于是在当晚23时许,其驾驶贵A6****号小型轿车从开阳县**镇**村**组家中出发,沿354国道驶入开阳县城后,沿金阳路、磷都大道、正街、东街、城东路往开阳县杨公桥方向行驶,当晚23时30分许,行驶至**道**道交叉口200米处时,被开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因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民警将其带至开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后交由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到后,遂准备对被告人伍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伍某某拒绝配合,于是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其带至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强制抽取血液样本备检。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根据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275号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伍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病危通知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275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美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85080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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