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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中坪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伍某某无证驾驶贵FSQ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黔西县中建乡方向往中坪镇方向行驶,于19时46分许途径黔西县中花线0公里加500米(小地名:中坪加油站门口)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贵BEC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肇事,造成伍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黔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伍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疾病证明书、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侯某甲、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实验侦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等;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1张、案发事故现场监控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助理:张声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住黔西县中坪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视听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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