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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重庆市南岸区****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伍某某酒后独自驾驶渝BW****的白色现代牌轿车从重庆市大渡口区柏华街路段出发,途经松青路、锦霞街、钢花路,当晚23时30分许,当行驶至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双山路路口时,与彭某某所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渝BP****白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彭某某通过110报警电话报案至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将伍某某抓获。后伍某某赔偿了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085元,并获得彭某某谅解。

大渡口区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伍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彭某某无责任。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乙醇)[2019]37560号检验报告显示伍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1mg/100ml。

1.车辆物证照片;

2.户口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凌涛

检察官助理:王巍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369****;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设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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