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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D0****的小型汽车,从重庆两江新区人和街道万年路125路公交车站附近出发,前往人和街道华夏城小区。在途径人和街道万年三支路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渝DG****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伍某某继续驾车行驶,在驶入兴业路时,与牌照为渝C5****二轮摩托车以及对向行驶的临时牌照为DN****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多车受损。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认定,伍某某对两次事故分别负全部责任、同等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82.6mg/100ml。案发后,伍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伍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故损失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人告知书、血液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贤全

检察官助理:詹鹏飞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北区**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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