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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3********,汉族,叙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叙州区********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早晨9时许,伍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宜宾市叙州区**镇**街**桥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伍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9mg/100ml 。随后民警将伍某某带至叙州区**镇卫生院进行抽血取样。2020年4月30日,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宜公物鉴(法化)字[2020]619号理化检验报告: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0.1mg/100ml。到案后,伍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伍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洪

检察官助理:杨  洁

2021128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在家候审,电话:1878411****;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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