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6********,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居区玉丰镇**村**组**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伍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47线安居区玉丰镇陈坝村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川******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擦挂,造成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伍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伍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斌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联系电话:15244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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