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途经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S269线大塘敬老院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8039****;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的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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