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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4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酒后驾驶粤PC9****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大同路千岛湖石锅鱼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德忠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现住河源市源城区**街**号,电话1986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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