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4197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类乌齐县,现住本市城关区**路**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藏E*****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娘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向阳菜市场门前路段处时,与该路段李某某驾驶的川B*****号小型轿车、旦某某驾驶的藏D*****号小型普通客车、贡觉次仁驾驶的藏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为285.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书记员:丁增成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本市城关区**路**花园**栋**号,联系电话:1390895****
2.卷宗两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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