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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157号 

  被告人伍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桥**南**号(户籍地为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被告人伍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习礼村习礼桥河南5-1号。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于2019年9月9日23时28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8小型轿车(车上乘坐:被害人马某某、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袁某某)沿江阴市暨南大道北侧主车道由东向西左转弯通过长泾镇聚谊路交叉路口过程中,车辆右侧与沿江阴市暨南大道南侧主车道由西向东闯红灯直行通过路口的贾某某(已移送起诉)驾驶的冀D****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7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前部相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伍某某、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mg乙醇/100m1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伍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马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和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贾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某、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袁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伍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与事故一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贾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车辆检验意见书、法医鉴定、伤情鉴定、检验报告、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血液样本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村**桥**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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