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挂靠大冶市**客运有限公司鄂B*****大型普通**车(核载19人)从大冶城区载客前往大冶市**镇,经过大冶城区的**路、**口、**车站时先后搭乘前往**方向的乘客43人(含**和售票员各1人),属严重超额定乘员载客。后该车在大冶市**镇**路口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祝某某的证言;3.行车记录仪视频录像;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驾驶大型营运**车严重超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在大冶市**镇**路**号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录音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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