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20分,双清交警大队在邵阳市**路**桥地段发现被告人伍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湘E******号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伍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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