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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2********,汉族,大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黄康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1月2日晚饭时,被告人伍某某在在株洲市**小区“**”吃饭喝酒期间,喝了4两左右的**白酒,约6小时后,被告人伍某某驾驶车牌为湘******小车从株洲**出发,沿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国道由南往北行驶,2020年1月3日1时45分许,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国道1642公里+900米处时,因被告人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湘******号小型轿车前部与湘******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伍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民警遂于2020年1月3日3时15分许将其带至湖南省荣军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1毫克/100毫升。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伍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严曙光已经承担车辆事故维修、人身伤害赔偿等费用,取得对方谅解。

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及告知、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行驶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游某某、颜某某、彭某某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物证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伍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伍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08733****;

2、移送公安卷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_、具结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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