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2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辆不符、处于注销状态、号牌为渝C****的两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园路出发,沿振兴路、赵家街、柏树街、交通街、公园路行驶至蟠龙市场购买物品后,又驾驶该车沿公园路、交通街、瑞山路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瑞山路与瑞山西路交叉路口时,因伍某某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车辆与黄某某驾驶、号牌为渝D****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号牌为渝D****的两轮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某及乘坐人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在附近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对伍某某带至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合阳勤务大队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伍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伍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伍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了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李某某人民币12000元,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5.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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