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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85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U7****号牌小型汽车行至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路与宝源路交汇处路段红绿灯处后停下。执勤民警赶赴现场,对被告人伍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强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30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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