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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失火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生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41********,汉族,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在“**”山场砍碱柴(可制作生物碱的灌木),中午吃完午饭后(12点40分左右)再次到该山场做事,先是将上午砍倒的碱柴收集堆放在山场下的简易路与上山小路交叉口位置,然后坐在碱柴垛边上休息,并开始抽旱烟,抽完两筒烟后将未灭尽烟灰团敲落在碱柴垛边的枯草丛中,接着又上山砍碱柴,约十多分钟后伍某某发现堆放碱柴附近的茅草已起大火,并立即下山至路边打火,终因伍某某年纪大、体力差,未能将火扑灭,遂引发“**”山场森林火灾。经浦城县森林刑事案件技术鉴定意见认定:“**”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4.7488公顷(71亩),烧毁林木蓄积量176.8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量138.1立方米,马尾松38.7立方米。经浦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山场杉木的过火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830元,马尾松的过火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94元。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林权证、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饶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卫星照片等。

5、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火灾位置红线图、外业调查表、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7488公顷(71亩),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晨曦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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