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7日由苍梧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伍某某在苍梧县**镇**村**组**的山林进行炼山作业期间,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明火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林火灾的过火林地总面积为5.72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为2.48公顷,过火无林面积为3.24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彰涛
检察官助理 陈文良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苍梧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58747****;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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