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失火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69********,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艾里**号,2011年7月1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失火罪,经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伍某某在科尔沁右翼中旗吐列毛杜镇尼尔苏艾里西侧6公里处山上上坟时不慎失火。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161.3亩;林地属于2017年三北防护林工程飞播造林吐列毛杜镇吐列毛杜嘎查1小班10000亩;主要树种为柠条,林种防风固沙林。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主动拨打119报警求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案件情况说明;

2.证人包某某、全某某、康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161.3亩;林地属于2017年三北防护林工程飞播造林吐列毛杜镇吐列毛杜嘎查1小班10000亩;主要树种为柠条,林种防风固沙林。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伍某某的指认下对失火的地点进行现场勘验。

6.视频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161.3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火灾后被告人伍某某积极扑救,并报警求助,且未离开火灾现场,扑救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19年7月22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艾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