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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妨害公务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古冶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伍某某等村民到古冶区**村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施工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经民警多次劝解,伍某某等人拒不离开现场,后对其带离现场过程中,对执法人员手抓脚踢、撕咬,造成五名辅警受伤,其中单某某、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伤情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旺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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