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0年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伍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同时查明:2019年10月28日左右,被告人伍某某容留刘某某、邓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11月1日左右,被告人伍某某再次容留刘某某、邓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宛秋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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