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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0********,汉族,修水县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街**号,居住地为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公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2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叫叶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王某某”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伍某某收到“王某某”标注了放置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位置的照片后,与叶某某一同前往“王某某”放置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位置拿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两人一同被告人伍某某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7月1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王某某”用于甲基苯丙胺(冰毒),拿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伍某某家中与叶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7月19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给了叶某某600元现金,叫叶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王某某”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伍某某与“王某某”约好见面交易后,便与叶某某一同前往梧桐网吧门口拿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两人在被告人伍某某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归案证明、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4.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伍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训才

检察官助理:余美金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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