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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乐至县**镇**街**号,现住乐至县**镇**村**组**宿舍。因吸食冰毒,于2018年11月8日被乐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乐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伍某某在其位于乐至县**镇**村**组**宿舍自己的卧室里,多次容留倪某某、罗某某、邓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宿舍内容留罗某某、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宿舍内容留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宿舍内容留倪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宿舍内容留倪某某、邓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卧室宿舍内容留邓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勘、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页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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