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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伍某二),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毒,于2020年9月2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其位于徐闻县**街道**小区**栋**房家宅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黄某某、伍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同日15时许,伍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伍某甲四人在伍某某家宅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起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自制吸毒工具一套及锡纸一条。上述疑似毒品1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净重0.14克。经现场检测,伍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伍某甲现场检测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吸毒工具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笔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书;6、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伍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他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云

                                               检察官助理 简江涛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对被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等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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