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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湖南省**实业公司退休职工,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为耒阳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伍某某因缠访闹访,于2018年3月6日、2019年10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系原**集团****实业公司管理的退休职工,自2008年起,为达到个人无理要求,长期到党政机关进行上访,严重扰乱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自2005年起,被告人伍某某及其丈夫黄某某由**六处聘请护理因公伤残且无亲人照顾无法生活自理的**六处职工雷某乙,2006年9月30日后,雷某乙作为特定抚残对象移交耒阳市**办事处**社区管理,2008年7月25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没有取得**社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雷某乙签订终生护理协议,并开始以雷某乙护理人的身份到耒阳市各部门上访,为雷某乙争取待遇和提高其本人护理费,2015年5月8日,***街道办事处为解决其上访问题,召集**社区、**公司(原**六处)、被告人伍某某夫妇召开协调会,但被告人伍某某夫妇认为会议没有达到其要求,自行离席,不肯签订协议,同年5月,实名举报**社区主任袁某某侵吞伤残职工雷某乙护理费20多万元,经耒阳市纪委核查为举报失实。被告人伍某某、黄某某夫妇护理雷某乙工资由护理费和伤残补助金两部分组成,2017年8月按照湖南省人社厅(2015)35号和省财政厅下达的提标文件,耒阳市财政局合法2015年至2017年8月提标部分护理费42457.5元,并由被告人伍某某夫妇领取,但被告人伍某某不满足,提出要从2007年至2014年起算提标部分护理费,因该要求已明显超出文件认定,无法给算,被告人伍某某再次到市委上访,2017年12月6日,耒阳市郭某某副市长召集市信访局、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及被告人伍某某夫妇召开协调会,逼于被告人伍某某的上访压力,会议以“打擦边球”的方法,将被告人伍某某的护理费提标部分从2006年起算,将超出文件规定部分以奖励的名义支付给被告人伍某某,被告人伍某某夫妇答应息访息诉。但2018年后,被告人伍某某又以雷某乙系省属企业职业职工为由,提出提标护理费应当参照省标执行,在耒阳市政府机关未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到北京非法上访,耒阳市政府逼于维稳压力,协调市财政局将奖励给被告人伍某某的护理费部分从55098元提高至65892元。并由被告人伍某某之子黄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领取。2019年3月雷某甲和哥哥雷某丙和从广州回到耒阳生活,通过耒阳市公证处解除了雷某乙与**社区、被告人伍某某、黄某某夫妇份护理监管合同,协定从4月1日起,雷某乙完全由其家人自行护理,所有资金交由其家人管理,与被告人伍某某夫妇再无任何关系,但被告人伍某某以公证处公证作假为由再次到北京上访。

二、2014年起,耒阳市政府启动**南路改造开发,被告人伍某某夫妇在**路**段老城区改造红线范围内有公产房一套(面积约有60平方米),并自搭建有一小房,所有权均为**公司国有,被告人伍某某夫妇为租赁对象居住,根据耒阳市人民政府《耒阳**南路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耒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南路陆续进行拆迁改造开发,对红线范围内的住房进行拆迁改造,经***办事处、***派出所、**公司多次组织与被告人伍某某夫妇进行协商,但被告人伍某某置之不理,提出强拆其房子造成经济损失40多万元,要赔偿,返还其原住房,追究强拆人员法律责任,安置房要三个指标三套,自搭自建的违建房要以门面面积来补偿,因其要求过高且屋里,各级部门及开发商无法满足其要求,但任划拨了一套安置房给其,但被告人伍某某不满足,多次上访,且其要求赔偿从40万到60万、80多万,近1000万元。2019年8月2日***办事处、***派出所、**实业公司、**公司再次与被告人伍某某协商解决,**公司提出再多赔偿其3万元,伍某某不答应,2019月10月23日再次进京上访,期间于2018年2月因寻衅滋事(非法上访)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三、2015年5月20日晚,被告人伍某某夫妇之子黄某某酒后返回,在耒阳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受伤,经鉴定其伤势为轻伤,黄某某到***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及时受理并进行了取证,但因现场无目击证人,黄某某本人受伤时意识不清,事发后黄某某经公安机关多次讯问事发经过,其均不能准确描述事发经过,且询问经过前后有关受伤情况陈述出现重大矛盾并无法自圆其说,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无法调取,无法进行进一步展开侦查,被告人伍某某无故猜测其子是因拆迁一事遭到报复,公安机关故意不恢复视频资料,包庇犯罪为由进行上访。

2019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伍某某上访案负责人耒阳市政协副主席高某某召集信访局、公安局、法院、房产局、**派出所、公证处、**实业公司、**实业公司、**社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信访人被告人伍某某召开面对面评议会,形成一致意见:1、关于公证处解除黄让亮与雷某乙护理协议合法有效;2、关于不服公安机关拘留问题,已通过法院一审、二审驳回信访人被告人伍某某诉求;3、关于其子黄某某被打问题,黄某某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刑事责任能力,可由本人向司法机关提出,通过司法机关按照程序反映;4、关于房屋、门面被强拆,造成巨大损失没有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起诉,赔偿部分可以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被告人伍某某拒绝接受会议决议,再次于2019年10月23日到北京进行上访。

从2014年起,被告人伍某某为打到个人无理要求,谋取非法利益,以缠访、闹访、非访等方式,编造歪曲事实,长期到本地及上级党政机关进行上访,为解决其提出的种种不合理要求,本地党政机关先后专门为其召开了六次专题会、协调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各级部门及领导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也给被告人伍某某解决了其所反映的合理要求及困难,但被告人伍某某把政府的诚意当成可要挟的资本,多次扬言到北京上访,企图通过上访给党政机关施压,从而获取更多不当个人利益,其中自2017年至案发三年时间内,被告人伍某某先后上访长沙省党政机关1次,在重大敏感时节到北京市**次,耒阳市党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均派员将其从上访地接回,为此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其出动人力39次,支出经费105716.1元,给各级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工作造成严重干扰,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耒阳市信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湖南**公司、耒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移送的证明材料;2、证人张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自2014年至今,为达个人无理要求,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到省委省政府、北京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敏感节点,缠访闹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琪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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