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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48********,回族,小学毕业,无业, 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5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下街由北向南行走,用捡来的刀片将停放在北下街道路东侧的被害人单某某豫A59***东风牌轩逸经典钦空金色轿车、被害人邵某某豫A9N***长城牌哈弗H6白色轿车、被害人梁某某豫AH0***别克牌英朗亚麻金色轿车、被害人路某某豫ADD7***荣威牌Ei5蓝色轿车、被害人吕某某豫A07***长城牌哈弗H6白色越野车、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车牌号为豫A8***警和豫A8***警的两辆警车车身外侧划伤,造成上述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00元。

2020年5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管城东街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伍某某支付两辆警车(车牌号为豫A8***警和豫A8***警)维修费2500元。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伍某某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7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伍某某赔偿被害人单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伍某某赔偿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伍某某赔偿被害人路某某人民币8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伍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被划汽车照片;

(4)汽车维修单、发票;

(5)谅解书、收条;

(6)辨认现场笔录;

(7)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8)户籍信息;

2. 被害人单某某、邵某某、梁某某、路某某、吕某某陈述;

3. 被告人伍某某供述;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伍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吴亭亭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2册9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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