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袁某甲(已判决)在腾讯QQ平台建立“浩哲”网络赌博群,组织群成员以发红包“踩雷”(猜红包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浩哲”群每天24小时经营,群内参赌人员最少100余人,最多达400余人,通过被告人伍某某等12人的支付宝、QQ账号向参赌人员接受和赔付赌资,及向“拉手”发放返利。被告人伍某某在明知袁某甲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QQ等账号用于赌资的接受及流转,并在群内担任管理员负责接收及赔付赌资。截止2018年4月,被告人伍某某离开赌场,其非法获利达3万余元,但其提供的银行卡、QQ等账户仍在赌场使用。截止案发,“浩哲”群共计接受赌资176249979.5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村附近抓获被告人伍某某,并依法冻结了被告人伍某某建设银行、湖南农村信用社账户涉案赌资共788210元及孳息,现已被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2.证人袁某甲、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人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坦白。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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