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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开设赌场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伍某某从何某某处转租眉山市东坡区**街**街**号附**号的住房开设翻牌机赌博场所,同年9月21日伍某某在该赌博场所内摆放了19台翻牌机,并雇佣伍某甲、汪某某上下分、周某某望风。2020年9月24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在该场所内查获并扣押19台翻牌机(17台能正常使用)和1把翻牌机上下分钥匙,挡获上下分人员和望风人员各1名、赌博人员3名。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伍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伍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伍某甲、汪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住眉山市东坡区**镇**巷**号,联系电话:159843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2张、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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