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至5月21日连续3天在自家位于宁都县石上镇石上村门前组的楼房内及老房子内开设以“押三名”为赌博方式的赌场。伍某某负责提供场所、用具及放哨,参赌人员有符某某、李某某等十多人(均被行政处罚),每把庄3000元,每把押注在200-500元之间。被告人伍某某每把庄从庄家手中收取100-300元,3天累计参赌人员达到40人以上,被告人伍某某从中共计渔利约2000元。
被告人伍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曾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赌博场地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祝青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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