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6105084315,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蕲春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广东省佛山市人,住蕲春县**镇**壹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黄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黄梅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份至2019年3月底期间,被告人伍某某组织邀约黄某甲(另案处理)、孙某某、张某甲、甘某某、万某某、游某某、龚某某、张某乙、李某某、黄某乙、吕某甲、郑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吕某乙、黄某丙、叶某某、田某某、童某某等二十余人到其位于蕲春县**壹号**别墅家中地下室棋牌室内、伍某某办公室隔壁麻将房内以打“红中杠”麻将、“打拱”(扑克牌一种玩法,类似“5、10、K”的打法,玩家相互抓分)的行驶进行赌博,每月大约有10场,共计约250余场。其中打“红中杠”麻将方式赌博的,以“一条”大小居多,逢年过节打“三条”大小,伍某某从中以“金顶抽头”的方式从中渔利,平均每场抽头1000元左右;纸牌“打拱”的方式赌博的,大小为最低100元,伍某某以进行“轻拱抽头”的方式从中渔利,平均每场抽头为400元左右。另查明,2017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伍某某的妻子程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51万元,以“金顶抽头”、“轻拱抽头”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25万元,其中伍某某本人参赌赢得12万,抽头渔利13万。2019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伍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伍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蕲春县监察委员会请示报告、黄冈市监察委员会案件移交函、黄冈市公安局督办通知、黄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文件处理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照片8张、微信截图3张;2、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证人黄某甲、游某某、万某某、龚某某、黄某乙、张某甲、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程某某、吕某甲、王某某、吕某乙、吴某某、黄某丙、童某某、叶某某、郑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寅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三册。
3.证据清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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