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62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9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2年10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日、10月16日将本案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日、11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9日、10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4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伙同梁某某、谭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抢劫,驾驶摩托车2辆尾随被害人谢某某至中山市**镇**路***广场露天停车场出入口处对开路段,由梁某某持刀截停、威胁被害人谢某某,被告人伍某某推走谢某某无号牌雅马哈女装摩托车1辆(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次日,梁某某将上述抢得的摩托车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被五人平分。

2019年3月18日上午11时许,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工业区**号之一**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伍某某。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