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庐江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1月,被告人伍某某在承包利辛县**镇**一期工程11、12栋粉刷工程期间,拖欠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徐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共计169330元,不按期支付。另外,依据2017年7月5日伍某某与黄某甲签订的《合作协议》,伍某某拖欠黄某甲和黄某乙工资14000元。

2018年4月2日,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伍某某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逃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