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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2006年11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台山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 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询问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9年8月3日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酒后去到台山市台城环城南路“面对面”大排档处,手持木棒无故殴打被害人郑某某致其受伤。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伍某某去到台山市公安局环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25000元,并取得谅解。

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去到台山市**镇**厂一楼,因债务纠纷殴打被害人陈某甲致其受伤。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郑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钟某某、赵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梁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8、相关书证。

9、视听资料。

10、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后有自首情节,犯故意伤害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树兴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居住在台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41419****。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五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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