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廖某某接到其女朋友李某某的电话称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社区**路**号发廊门口与一名叫陈某某的女子发生口角,陈某某同时还叫了男朋友“老某某”过来。被害人廖某某与两名朋友吴某某、龙某某赶到**社区**路**号发廊门口,与陈某某男朋友伍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争执过程中,被告人伍某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廖某某的腹部及吴某某的右大腿捅伤后逃离现场。经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吴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廖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使用刀具捅伤被害人廖某某及吴某某,造成廖某某及吴某某受伤,经鉴定,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卫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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