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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巷**栋**单元**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全部事实与证据。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因自己一台丰田小车保险杠被碰坏,怀疑是被害人胡某某所为,遂找被害人胡某某理论,并要求赔偿。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害人胡某某先用手推被告人伍某某,被告人伍某某遂用拳头击打胡某某面部,导致胡某某面部及眼部受伤。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胡某某面部多处创口长度达6cm以上,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伍某某接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东风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伍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病历资料、谅解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抗亢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742****。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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