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70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18时许,在隆回县**镇**村**组,伍某乙、范某乙夫妇和其堂弟伍某甲、范某甲夫妇因修房子发生争执,被告人伍某甲持木方将被害人范某乙的左手打伤,范某甲持竹棒将范某乙的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范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图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乙、范某甲、伍某丙、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伍某乙、范某甲、伍某丙、罗某某。
鉴定人名单:李某某、戴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司法鉴定所。
4.被害人:范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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