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现住荆门市掇刀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因琐事怀疑合租人员对自己有意见,一直心有不满。2020年5月2日19时许,伍某某在荆门市掇刀区九渊路的租住屋内,认为合租人员易某某要伤害自己,便从房间拿菜刀去砍易某某,易某某躲进房内给另一合租人员向某某打电话,要向赶快回家。向某某赶回家进门时,在门口被伍某某持刀砍伤。随后,伍某某持菜刀冲出家门,沿九渊路西侧马路转至大桥巷东侧马路方向快速奔走。其间,伍某某走到李记手工水饺店门口时,用菜刀将李某某、高某某砍伤;走到华莱士店门口时,用菜刀将陈某某砍伤;走到九渊路大药房门口时,用菜刀将杨某某砍伤;走到三局酸菜鱼店门口时,用菜刀将苏某某、孙某某、丁某某砍伤;走到大桥巷路口时,用菜刀将冯某某、蔡某某砍伤;走到大桥巷天天餐馆店门口时,用菜刀将哈某某砍伤;走到大桥巷盛世华庭小区路口时,用菜刀将靳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向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苏某某、丁某某、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冯某某、高某某、蔡某某的伤情不到轻微伤。
经鉴定,伍某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出警经过及伍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伍某甲、钟某某等12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12人的陈述;4.荆门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5.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7.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4人轻伤、5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俊莉
检察官助理 刘 丹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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