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1********,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肄业,个体工商户,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唐某某醉酒后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又一村又一巷马路边辱骂其马路对面的妻子,被告人伍某某骑三轮电瓶车路过时,看见马路上有两个人就按了一下喇叭,遭到唐某某的辱骂,两人便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伍某某用脚踢了唐某某腹部两三脚。经司法鉴定,唐某某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伍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罗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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