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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54********,布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镇**村**组,住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伍某某家与卢某某家对纳座村小屯组窑碳田(小地名)处的一块土地有权属纠纷。2019年4月26日,因不满**镇综治办将争议土地交给卢某某家种植管理,伍某某儿子罗某某先到村委会询问情况,然后到卢某某家理论,与卢某某之子卢某甲发生冲突,二人发生争吵、扭打,卢某甲用催泪喷雾剂喷洒罗某某,罗某某被打后回到家中告知父母罗某甲、伍某某,随即伍某某一家三口到卢某某家讨要说法,卢某甲见状闭门不出,伍某某三人在门口谩骂,罗某某用石头将卢某甲家门窗玻璃打破,卢某甲打电话到村委会求助,村支书罗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劝阻中,卢某某与兄长卢某乙从地里干活回来,卢某甲见家人到来便开门冲出,再次与罗某某扭打在一起,双方家人加入拉劝、扭打,村干部罗某乙等人在一旁劝阻,场面混乱。在此过程中,伍某某捡拾地上的木棒拿在手中,卢某某持干活用的锄头追打伍某某,被伍某某用木棒打伤额头,双方打斗方才停止。经鉴定,卢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卢某某住院病历、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甲、罗某甲、卢某乙、罗某乙、罗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卢某某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两家斗殴,伍某某持木棒将卢某某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菊英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38543****(其子罗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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