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6〕3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村**号。2015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伍某某与成某群(均已婚)通过网络认识并非法同居,后成某群不愿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人伍某某便纠缠威胁要报复成某群及其亲属。同年12月1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到成某群哥哥租住在我市**镇**社区**路**号**房的家中,纠缠成某群的侄女被害人成某玲(殁年13岁),要求成某玲打电话联系成某群。遭到拒绝后,被告人伍某某即持出租屋内的一把扳手连续敲击被害人成某玲头部致其倒地,并用手掐被害人脖子阻止其叫喊,脱掉被害人的裤子以手抠其阴部、摸其乳房的方式进行猥亵报复。被告人伍某某行凶后未及逃离现场,被害人成某玲的弟弟被害人成某彬(殁年9岁)正好返回出租屋,被告人伍某某为防止罪行败露,立即关闭房门并持出租屋内另一把扳手连续敲击成某彬头部致其倒地昏迷。此时,见前来探望亲属的李某章敲门,被告人伍某某将被害人成某彬抱至厕所藏匿,为阻止被害人成某玲发出声音,伍某某再次拿扳手猛击成某玲颈部用脚踩住其颈部致其死亡,并在李某章准备开门时顶住房门,直至李某章将房门反锁离开后,被告人伍某某在屋里找到钥匙开锁后,持被害人成某玲的手机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伍某某使用被害人成某玲手机多次联系被害人成某玲、成某彬父亲成某东及亲属吴某平,告知其杀害两名被害人的事实。被害人的亲属成某权得知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时被害人成某玲、成某彬已经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成某玲系遭钝器作用颈部及头部引起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成某彬系遭钝器作用头部引起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同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在我市**镇**村**路**号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2人死亡,且以暴力方法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所犯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张昱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碟9张(其中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录像光碟2张,被害人成某玲尸体解剖照片刻录光碟1张);
3.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1份(复印件,共6页);
4.山公(司)鉴(法物)字[2015]194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1份(原件,共13页);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辩护人信息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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